(2017)鄂0114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180号原告: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德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男,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11号地。法定代表人:许志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计154.50元,由原告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