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志新与陈仲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新,王常龙,陈仲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115号原告:李志新,女,1970年3月9日生,满族,现住。原告:王常龙,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被告:陈仲义,男,1952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新、王常龙与被告陈仲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常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一共同原告李志新于2017年7月1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王常龙撤诉处理。二、准许原告李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