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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流红与蔡森园、卞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流红,蔡森园,卞海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144号原告朱流红,女,1979年11月2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蔡森园,男,1980年10月17日生,住射阳县。被告卞海荣,女,1984年8月2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流红诉被告蔡森园、卞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流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流红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流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流红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李东生代理审判员  夏 凡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