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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路达、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达,王建华,高占才,杨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达,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高占才,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杨天军,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路达与被执行人王建华、高占才、杨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路达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尚红给付6.5408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璞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