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玉敏与战彩花等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玉敏,蒋玉平,蒋禹城,战彩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玉敏,女,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刚,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磊,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玉平,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禹城,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战彩花,女,193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蒋玉敏因与被申请人蒋玉平、蒋禹城、战彩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5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蒋玉敏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蒋宝林生前44.3万元存款转存至蒋玉敏名下是否构成赠与,是否应做为遗产分割。本院认为,该44.3万元应系蒋宝林与战彩花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转存到蒋玉敏名下,但没有证据证明系蒋宝林的赠与,且战彩花也不认可,考虑到蒋宝林生前有病无法亲自到银行办理业务以及存单一直在蒋宝林家存放的事实,将款项存在蒋玉敏名下也在情理之中,故应认定该44.3万元存款应做为蒋宝林的遗产处理,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蒋玉敏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玉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