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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平与视通建设有限公司、王智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视通建设有限公司,王某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669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79年11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视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791号。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丙,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乙,男,生于1978年3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包工头。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视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王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璐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莉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