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前红与马传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红,马传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897号原告:陈前红,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传能,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孙鼎屹,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前红为与被告马传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前红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马传能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前红撤回对被告马传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陈前红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