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向娟、方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娟,方健,吴文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娟,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向汝来,男,1951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系向娟父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健,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一审被告:吴文兵,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再审申请人向娟因与被申请人方健及一审被告吴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经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向娟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十一)、(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方健对向娟的诉讼请求。1、有新的证据两份——吴文兵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借条各一份,证明案涉借款与向娟无关,方健不是债权人,没有资格进行诉讼。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缺乏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的合法性,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方健向法院提交的借条载明,“借款100万元,用于农田复垦工程保证金,借款期限8个月”,但银行转账记载的转账人却是曹为民和戴燕,方健自称系曹为民的女婿,也没有行政机关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借款用途说是用于农田复垦工程招标的保证金,但具体哪个农田复垦工程无法说清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农田复垦的施工地点、施工工程量等工程信息。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借条和承诺是伪造的。4、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向娟在一审时曾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原被告的借款流向、视频资料等证据,却未获准许。5、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十)项、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五条,违背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四)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6、一审法院负责分管审判的韦力院长,掩瞒与曹为民有多年朋友关系的真实身份未回避一审庭审判决。7、原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方健向本院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向娟的再审申请。本案借贷关系主体明确,转账事实清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发生在向娟和吴文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判令向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向娟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向娟和吴文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方健与吴文兵之间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吴文兵的个人债务,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吴文兵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已经提前告知了方健,且向娟和吴文兵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仅对向娟和吴文兵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原审判令向娟就案涉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向娟提出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法院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未依法调查收集,审判组成的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原判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等再审理由,亦无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再审申请人向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十一)、(十三)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向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芳水审判员 李 蕾审判员 丁绍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