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明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35号罪犯张明,男,1990年1月26日生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公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截止2017年6月20日余刑为5个月零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