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26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明、赵月龙等与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赵月龙,张树平,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异3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何明,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赵月龙,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树平,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政法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赵平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明、赵月龙、张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何明、赵月龙、张树平对本院(2015)涟执字第01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何明、赵月龙、张树平异议称:在申请执行人何明、赵月龙、张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索要工程款的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涟水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在本院有十数起案件正在执行中,其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政法路西首办公楼已经被本院查封,现正在拍卖中,其所有的位于金泽源广场商业用房已经被被执行人抵押,法院对上述房屋已经予以查封,但暂无法处理。法院又查询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日作出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要求依法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执字第0133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何明、赵月龙、张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15年9月2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系列房屋。位于涟水县长青东大道西首的办公楼具备处置条件,经评估价值为1018.08万元,2016年5月4日,本院以保留价1018.08万元经淘宝网拍卖流拍,2016年6月2日,本院以900万元保留价第二次上网拍卖,再次流拍。2016年6月21日,本院以850万元保留价第三次上网拍卖,第三次流拍。因被执行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多个执行案件,无法将该房屋折价给申请执行人何明、赵月龙、张树平。其他房屋均设定了抵押权,无法处置,本院在被执行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查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1日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3日,经申请人王寿林申请,本院立案对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案号为(2017)苏0826破2号。上述事实,有本院调取的(2015)涟执字第01338号卷宗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5)涟执字第01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该次执行程序是否适当。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是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中,被执行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虽部分经多次拍卖流拍,但其余房产尚未处置,故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所述,(2015)涟执字第01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涟执字第01338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2015)涟执字第01338号案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君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