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戴含华、廖禄旺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含华,廖禄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督5号申请人:戴含华,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被申请人:廖禄旺,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江西省泰和县,申请人戴含华与被申请人廖禄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申请人戴含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申请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申请人戴含华承担。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