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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殿英、龚福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殿英,龚福颍,王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及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剑,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郑殿英,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龚福颍,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王家军,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颍上农商行与郑殿英、龚福颍、王家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21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超期罚息,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殿英、龚福颍、王家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书、限制消费令,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殿英、龚福颍、王家军均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三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本院已将郑殿英、龚福颍、王家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迟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