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银福苍与满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福苍,满国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939号原告:银福苍,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满国元,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银福苍与被告满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银福苍以欲和被告满国元另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银福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福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银福苍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