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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银福苍与满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福苍,满国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939号原告:银福苍,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满国元,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银福苍与被告满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银福苍以欲和被告满国元另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银福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福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银福苍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