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雨晴与天津市南开区康静达饮品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晴,天津市南开区康静达饮品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223号原告:张雨晴,女,199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崇化中学在校学生,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坤(原告之母),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康静达饮品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7.***号**层*******号。经营者:裴树财。原告张雨晴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康静达饮品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雨晴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薛 莹书 记 员 周晗阳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