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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岩与宋德福、李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宋德福,李桂芳,宋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民初1797号原告:李岩,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井跃,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德福,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李桂芳,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宋德峰,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原告李岩诉被告宋德福、李桂芳、宋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井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德福、李桂芳、宋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宋德福、李桂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000元,合计108000;被告宋德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6日,一、二被告夫妻二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与第三被告共同找原告请求借款,经协商双方约定原告出借10万元,借期3个月,月利率2%,第三被告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签署《借款合同》后原告将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没有偿还本金,分数次偿还了该笔借款利息。截止2017年2月6日至今不再给付,现已欠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的利息8000元(100000元×2%×4个月)。故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被告宋德福、李桂芳、宋德峰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宋德福、李桂芳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6日,宋德福、李桂芳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共同向李岩借款,宋德福、李桂芳与李岩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期限3个月,月借款利率2%,宋德峰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自愿为宋德福、李桂芳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2年。合同签订后,李岩即向李桂芳在淮南通商银行八公山支行账号为62×××83账户上汇款10万元。借款后,宋德福、李桂芳按照约定的借款利率将利息付至2017年2月6日,本金及2017年2月6日后的利息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李岩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查封了宋德福名下位于淮南市××首府××室住房一套,李岩交纳财产保全费102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宋德福、李桂芳共同向原告李岩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及李岩提供的汇款凭证,可以认定宋德福、李桂芳向李岩借款100000元事实存在,双方约定的年借款利率未超出24%,本院应予支持。本借款系公民之间的借贷,借款双方对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现已逾期,李岩要求宋德福、李桂芳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宋德福、李桂芳利息已付至2017年2月6日,该借款利息应从2017年2月7日起算,宋德福、李桂芳应偿还李岩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000元(100000元×2%×4个月),合计108000元。宋德峰自愿为宋德福、李桂芳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且在保证期内,宋德峰应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宋德福、李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岩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000元,合计108000元;二、宋德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2250元钱,由宋德福、李桂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款方应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