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志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鲁大街215号。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志贞,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孝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京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石昆明,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志贞、杨孝华、王京山、王京山、陈杰、石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72110元及利息,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宋志贞、杨孝华、王京山、王京山、陈杰、石昆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本院依法把被执行人宋志贞、杨孝华、王京山、陈杰、石昆明录入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晏商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