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堂朝与雷文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堂朝,雷文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822号原告:刘堂朝,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南县。被告:雷文艺,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刘堂朝与被告雷文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堂朝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堂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堂朝负担。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