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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恒鼎申请执行周忠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鼎,周忠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恒鼎,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周忠领,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恒鼎与周忠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1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16)黔03民终734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