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殷士军与王学英、王海波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士军,王学英,王海波,阮绵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30民初4076号 原告:殷士军。 被告:王学英。 被告:王海波。 被告:阮绵芳。 原告殷士军与被告王学英、王海波、阮绵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殷士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士军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士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士军负担。 审判员 胡迎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种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