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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方继信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继信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5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继信,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鲍田野,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继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建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继信及其辩护人鲍田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方继信驾驶一辆无号牌货车沿苏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268省道交叉路口处时,因货物超载且车辆制动不合格,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刘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郭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颅脑合并内脏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方继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日,被告人方继信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时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刘某近亲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方继信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9.3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继信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其户籍证明、122接警记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人蒋某某、吴某1、吴某2的证言,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死亡证明、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继信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继信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继信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悔罪表现,并经听证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继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