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成言与林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言,林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2805号申请执行人林成言。被执行人林卫东。申请执行人林成言与被执行人林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5)文法宋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05)文法宋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