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史晨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楠,史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259号申请执行人:张恩楠,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史晨龙,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张恩楠申请执行史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0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恩楠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晨龙给付借款262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史晨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史晨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恩楠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史晨龙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恩楠申请执行标的262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张恩楠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史晨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0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