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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华与湖南金辉大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湖南金辉大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305号原告王华,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松,男,194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被告王华之父。被告湖南金辉大酒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周正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湖南金辉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