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巴图与包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巴图,包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497号原告:陈巴图,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包英,男,54岁,蒙古族,农民。原告陈巴图诉被告包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6500元,并从2010年5月1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陈巴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巴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巴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五 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