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孙建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孙建中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258号原告:刘建平,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孙建中,男,汉族,住东明县。原告刘建平与被告孙建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建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建平负担。审判员  程志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