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8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黎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8670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幢。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霞,该公司员工。被告:许黎君,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苗苗,女,汉族,系被告妻子。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黎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章幼戎代理审判员 丁水平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嘉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