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园华与李广华、唐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园华,李广华,唐已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58号原告:王园华,住金溪县。被告:李广华,住金溪县。被告:唐已香,住金溪县。原告王园华与被告李广华、唐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园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园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园华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