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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皮某某诉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吕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799号原告:皮某某,女,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皮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玉明二Ο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