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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雪平与被执行人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平,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刘雪平,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李锋,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平与被执行人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执行人刘雪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4执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