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雪平与被执行人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平,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刘雪平,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李锋,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平与被执行人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执行人刘雪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4执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