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74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汪国清、陆凤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汪国清,陆凤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7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067516H。负责人:陈鸿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国清,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陆凤花,女,汉族,1973年9月22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告汪国清、陆凤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撤回对被告汪国清、陆凤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53元,减半收取272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龚 健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顾士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佳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