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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凯宇与裴代超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521号裴代超:你与申请执行人白凯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晋0824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凯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白凯宇彩礼款73425元;返还申请执行人白凯宇银牌锁一把,银元两块,银镯子一对;向申请执行人白凯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4)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001元;(5)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