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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艳芹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800号原告陈艳芹,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利明,男,1975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现住温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700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还款之日止)。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7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利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艳芹欠款77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利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