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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龙口市华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华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090号原告:龙口市华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东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吴国华,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敬武,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原告龙口市华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龙口市华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华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龙口市华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王仁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