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庄某某诉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250号原告庄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红军,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雍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