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某银行、王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法定代表人胡某。委托代理人邹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暂无履行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