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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建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31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建军,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英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建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唐建军窜至中山市南头镇××公园正门口对开附近路段,盗得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无号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700元)后,驾驶该车逃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路围堤处路段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唐建军处缴获作案工具“T”字型工具2把、钥匙1把。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上述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吴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南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缴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缴获的被盗摩托车及作案工具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南头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吴某提供的被盗车辆的信息登记表及购车收据回单、证人简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建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建军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唐建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建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T”字型工具2把、钥匙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玉芳黄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