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美忠、翁江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美忠,翁江斌,铅山县永平镇鸽子岭美忠石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美忠,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西省铅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江斌,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铅山县永平镇鸽子岭美忠石灰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铅山县永平镇林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05161079XD。投资人:周美忠。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周美忠因与被上诉人翁江斌及铅山县永平镇鸽子岭美忠石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美忠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美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美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58元,减半收取3529元,由上诉人周美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露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