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雅安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万德彬、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万德彬,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雅安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万德彬,男性,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彭州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翠湖西路。本院在执行雅安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万德彬、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天全县教育局还工程款未结,但短期内无法实现,现已被我院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匡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