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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马彦东、周连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彦东,周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彦东,男,1960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周连龙,男,1984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马彦东与被执行人周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终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1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盛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