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顾亚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婕,何春莲,顾亚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杨婕,女,1980年8月21日,住上海市徐汇区华发路***弄***号***室。被执行人何春莲,女,1954年4月5日,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呼玛四村***号***室。被执行人顾亚昌,男,195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杨捷与被告何春莲、顾亚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8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捷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何春莲、顾亚昌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故本案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8848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文龙审判员 杨伟斌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