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雅藏园古玩文化有限公司与庄鸿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雅藏园古玩文化有限公司,庄鸿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395号原告:三明市梅列区雅藏园古玩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0732213817,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江滨原市老年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华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键超、黄海,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鸿伟,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三明市梅列区雅藏园古玩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庄鸿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梅列区雅藏园古玩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梅列区雅藏园古玩文化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梅列区雅藏园古玩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90元,由三明市梅列区雅藏园古玩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静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