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7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石中梅杨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杨中,石中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3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3030702G。负责人:蒋勇,行长。被告:杨中,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石中梅,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诉被告杨中、石中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杨中、石中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加州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签订协议时贷款人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之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加州支行印章停止使用并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行使相关权利。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