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贤花与晓英、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贤花,晓英,双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079号原告:高贤花,女,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罗婷,女,汉族,1993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公民代理,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晓英,女,蒙古族,1992年12月31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双连,男,蒙古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贤花诉被告晓英、双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高贤花在收到《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高贤花于2017年7月11日领取公告通知、民事裁定书和缴费通知。但原告高贤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办理公告,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未向本案提出暂缓办理公告的合理事由,属于延误案件审理的行为。原告高贤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贤花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高贤花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罗 莎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刘翠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