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财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开发区支行、刘荣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开发区支行,刘荣林,宋文政,付云鹏,荣成市荣浩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财保4号之一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开发区支行。被申请人:刘荣林,男,汉族。被申请人:宋文政,男,汉族。被申请人:付云鹏,男,汉族。被申请人:荣成市荣浩水产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鲁109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宋文政所有的“鲁荣渔58297、58298号”2015年度燃油补贴。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文政所有的“鲁荣渔58297、58298号”2015年度燃油补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