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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北流市环境保护局、广西北流市铭超瓷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流市环境保护局,广西北流市铭超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981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西北流市城南二路碧桂园小区旁。法定代表人梁春源,局长。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铭超瓷业有限公司,地址:北流市民乐镇民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炳麟,经理。申请执行人北流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北环罚决(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50000元罚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北环罚决(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0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铭超瓷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要求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通知书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与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北环罚决(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铭超瓷业有限公司的50000元罚款,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杜 洪审判员 陈世忠审判员 王文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