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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国庆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456号原告:李国庆,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莺,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鲁中东大街15号。负责人:吴中云,总经理。原告李国庆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庆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庆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李国庆负担。审判员  王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