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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雅明、张剑、胡政刚、黄小其、陆飞开设赌场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雅明,张剑,胡政刚,黄小其,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902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陆雅明。被执行人:张剑。被执行人:胡政刚。被执行人:黄小其。被执行人:陆飞。被执行人陆雅明、张剑、胡政刚、黄小其、陆飞开设赌场罪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陆雅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张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胡政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黄小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陆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陆飞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责令被告人陆雅明、张剑、胡政刚、黄小其按照各自犯罪金额继续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后因被执行人陆雅明、张剑、胡政刚、黄小其、陆飞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03月30日移交本院执行庭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共计335000元(扣除张剑已退出的违法所得75000元、陆飞已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后,其中陆雅明、张剑应付215000元、胡政刚应付15000元、黄小其应付115000元、陆飞应付50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及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志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