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7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7刑初41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镇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定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2月6日15时许,在县城东正街天地源超市外见车牌为云A×××××轿车未熄火且未关窗,便将车内放置的一手包盗走后将包内现金1000元取出用掉620元。因当晚怕被发现,被告人王某从包内驾驶证和身份证上获知被害人电话后,联系将盗窃所得的一部苹果六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以及包内其他证件返还被害人胡某。经威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镇雄县城东正街天地源超市外,见胡某停在此处的车牌为云A×××××轿车未熄火且车窗玻璃未关,便将车内一手提包盗走。该提包内有钱包一个及身份证、银行卡、行车证、驾驶证、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三星手机、名信片等物品。当晚,被告人王某听邻居讲,有警察找其,其就在所盗物品中找到被盗主胡某的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胡某,将所盗物品退还胡某,并向胡某讲自己生病,胡某即表示不再要其返还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经质证核实的受案登记表,被盗主胡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威信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将所盗物品返还被盗主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高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茜书 记 员 邓颖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