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祥诉被告虎林市七虎林林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祥,虎林市七虎林林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101号原告:王庆祥,男,68岁。被告:虎林市七虎林林场,所在地:虎林市七虎林林场。法定代表人:赵洪奎,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发,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祥与被告虎林市七虎林林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祥撤回对虎林市七虎林林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王庆祥负担。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庚 楠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远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