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与厦门乾阳箱包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厦门乾阳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351号原告: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西二里54号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81476F。法定代表人:钟武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爱,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乾阳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北路688号,统一社会代码:91350212155317811B。法定代表人:刘育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厦门乾阳箱包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乾阳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妙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倩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